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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
一、 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2006年东盟是中国第五大贸易伙伴。据中国海关统计,
2006年中国和东盟双边贸易总额为
1608.
4亿美元。其中,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双边贸易总额为
190.
6亿美元,同比增长
13.
5%。其中,中国对印尼出口
94.
5亿美元,同比增长
13.
2%;自印尼进口
96.
1亿美元,同比增长
13.
9%。中方逆差
1.
6亿美元。中国对印尼出口的主要产品为除原油外的从石油或沥青中提取的油类及其制品,钢铁,机器、机械、电机、电气、音像设备及其零件,车辆及其零部件,化工产品,棉布、纤维等纺织原料,葱类蔬菜,苹果、梨等,自印尼进口的主要产品为从石油或沥青中提取的原油、油类及其制品,煤及其他矿产品,电子设备及组件,电机、电器设备及零部件,有机化工品,橡胶,木及木制品,纸及纸板,棕榈油及其分离品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
2006年底,中国公司在印尼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
20.
6亿美元;累计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
2.
5亿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
2006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备案,中国对印尼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额为
3588万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
2006年印尼对中国投资项目
115个;合同金额
4.7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
1.
0亿美元。
二、 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印尼与贸易投资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
1934年贸易法》、《海关法》、《建立世界贸易组织法》、《产业法》。与贸易相关的其他法律还涉及《国库法》、《禁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贸易竞争法》、《外国投资法》和《国内投资法》等。
(一) 贸易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1. 关税制度
印尼对大部分进口产品征收从价税,但对大米和糖类等产品征收从量税。
印尼进口产品的关税分为一般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
2007年起对自中国进口的产品关税将降至
8%。
2009年起自最惠国进口产品的税率由
5%降为
0。
2010年前中国与印尼将逐步削减关税,将对绝大多数产品实行零关税。
2. 主要进口管理制度
印尼政府对某些产品实行进口许可管理制度。该制度分为自动许可和非自动许可。印尼政府对氟氯化碳、溴化甲烷、危险物品、酒精饮料及包含酒精的直接原材料、工业用盐、乙烯和丙烯、爆炸物及其直接原材料、废物废品、旧衣服
9类进口产品实行自动许可管理;对丁香、纺织品、钢铁、合成润滑油、糖类、农用手工工具
6类产品实行非自动许可管理。
同时,印尼政府通过配额和许可证两种形式实施自动许可和非自动许可管理。只有酒精饮料及包含酒精的直接原材料这一类产品采用配额形式。进口配额只发放给经批准的国内企业。进口许可证适用于工业用盐、乙烯和丙烯、爆炸物、机动车、废物废品、危险物品,并将许可证发放给有资格的生产型企业。获得许可的企业只能将这些进口物品自用于生产。合成润滑油、人造甜料、农用手工工具的进口许可证只发给经批准的进口商。
3. 主要出口管理制度
印尼禁止出口活鱼产品、低质橡胶、橡胶原材料、未加工的鳄鱼皮、废铁品(除原产于
batam半岛的之外)、圆木和木片、受《濒临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lora
and
Fauna(CITES))保护的野生动物和自然植物、尿素。此外,印尼禁止向以色列出口任何产品。
印尼主要采取“出口指导”和“出口控制”两种出口限制形式。出口指导产品须符合印尼的出口审批要求。这类出口指导产品涉及活牛、活鱼、棕榈果仁、含铅铝的铁矿石、石油、尿素化肥、鳄鱼皮、未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未加工的金银品、各种金属材料的废品等产品。此外,印尼对出口控制产品采取出口许可证和配额两种方式进行管理。这类出口控制产品涉及咖啡、纺织品服装、橡胶、胶合板或类似的复合木板、柚木、混合藤条和藤条半成品。
(二) 投资管理制度
以下
9类行业属印尼对本国和外国投资企业都绝对禁止的投资领域:大麻等毒品的种植加工、海绵体的收集和利用、有害化学品、化学武器、武器及其零部件、糖类、酒精饮料、赌博及赌博设施、航空服务提供和船舶证明等级检验、广播频率和卫星轨道监控站、放射性物质的开采。
以下
8个行业属印尼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基因的培植;天然森林的特许;木材业承包;出租车、公共汽车运输服务;小规模航海;贸易和支持贸易的服务;传媒服务;动态影像生产业。
以下
8个行业只对外商合资公司有条件的开放:港口建设和运营;电力的生产、传输、分配;海运;处理和供应公用饮用水;原子能工厂;医疗服务;基础电信;定期或非定期的航线。
(三) 主要贸易投资管理部门
印尼贸易部是印尼政府贸易主管部门;印尼财政部下属的海关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政策和现行法律,负责货物的进出口管理。
农业部下属的农产品检疫机构(
Agency
for
Agriculture
Quarantine
(AAQ))负责进行动物、鱼类和植物的检疫。
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
Investment
Coordinating
Board
(Badan
Koordinasi
Penanaman
Modal,
BKPM))直接对印尼共和国总统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和制定国家投资政策,协调和促进外国投资。
三、 贸易壁垒
(一) 技术性贸易壁垒
印尼要求所有的进口药品都要在食品药品管理局(
BPOM)进行注册后方可在市场上销售。药品注册分为传统药品注册和化学药品注册,二者的注册程序不同。化学药品注册申请人必须为药品出口国生产商指定的印尼销售代理商或批发商,如果要在印尼生产,则由指定的印尼制药工厂提出申请,药品出口国生产商无权申请药品注册。这一规定使出口国生产商丧失了药品注册的权利,不利于保护出口企业的利益。
印度尼西亚工业部农业和化学工业总司于
2006年
11月
24日发布了《有关汽车安全玻璃强制性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的工业部法令草案》、《有关水泥强制性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的工业部法令草案》,
SNI
15
0048
2005(汽车钢化安全玻璃)、
SNI
15
1326
2005(汽车叠层安全玻璃)、
SNI
15
0129
2004(白水泥)、
SNI
15
0302
2004(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SNI
15
2049
2004(硅酸盐水泥)、
SNI
15
3500
2004(混合硅酸盐水泥)、
SNI
15
3758
2004(砖石水泥)和
SNI
15
7064
2004(复合硅酸盐水泥)。上述
8项印尼强制性国家标准分别规定了汽车安全玻璃和水泥的术语和定义、类型、质量要求、取样、检测方法、验收、标志和包装要求。根据印尼工业部法令的要求,所有印尼国产和进口的汽车安全玻璃和水泥必须符合上述印尼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生产商和进口商必须获得使用
SNI标志的认证证书。印尼国家认可机构(
Komite
Akreditasi
Nasional,
KAN)认可的产品认证机构在执行以下合格评定程序后颁发
SNI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1.测试产品质量是否符合
SNI要求;
2.审核
QMS
SNI
19
9001
2001/ISO
9001—
2000及其修订的实施情况;
3.定期测试产品质量的符合性和审核质量管理体系
(QMS)。质量管理体系
(QMS)的测试和审核可转包给由
KAN认可或与
KAN签署互认协议的机构认可的印尼境内检测实验室和
QMS认证机构。工业部农业和化学工业总司负责本法令的执行并提供法令的技术指导。中方认为,印尼上述法令只认可印尼境内的合格评定机构的测试和审核,将使进口商不得不重复测试,导致额外的负担。中方希望印尼根据
WTO/TBT协定所规定的互认原则,与中方就合格评定结果互认协定进行磋商,认可并接受中国测试机构执行的合格评定结果。
(二)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
2006年
5月
29日,印度尼西亚农业检疫局于发布了《有关木质包装要求和印度尼西亚进口物质包装材料植物检疫措施的农业部法令草案》,规定了木质包装材料的定义,木质包装的一般及特殊要求、植物检疫措施、木质包装植物检疫有害生物名单、木质包装处理和标志的类型以及包装声明。
2006年
8月
17日,印度尼西亚农业部农业检疫局于发布了《有关致病物质和
/或兽药材料检验检疫措施的农业部法令草案》。该法令草案规定了进口致病物质和
/或兽药材料的要求,包括要求提供原产国批准机构签发的证书,指定了入境点及检疫措施。
(三) 服务贸易壁垒
印尼的服务业部分已对外开放,部分尚未开放。
1. 金融和银行服务
印尼现有八家独资外资银行。
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印尼政府对外资银行在印尼开设分行开始设限,要求外资银行注册资本金为三万亿印尼盾(约合三亿多美元),外资参股的金融公司实缴资本额为内资金融公司的两倍。外国保险公司可在印尼成立合资保险公司。除非被保险人为外资独资实体或印尼国内无法办理的特殊险种,所有保单均应由印尼内资或合资保险公司办理。
2. 贸易业
印尼允许外资在印尼开设独资或合资贸易进出口公司,但禁止外资从事内贸零售业,只允许在大城市开设大型超市或购物中心。
3. 法律服务
印尼执业律师必须是印尼公民,且毕业于印尼的法律院校或其他得到印尼承认的院校。外国律师在印尼只能从事法律咨询服务,并需要得到印尼司法及人权部的批准。外国律师事务所必须和印尼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方有可能进入印尼市场。
4. 会计服务
印尼政府规定,所有注册会计师必须是印尼公民。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和印尼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方有可能进入印尼市场,外国会计师和审计师在印尼只能从事咨询服务不能在审计报告上签字。
5. 视听服务
印尼不允许外国电影和音像制品分销商在印尼建立分支机构或分
公司。根据印尼电影法,外国电影的进口和分销仅限于由印尼内资公司经营。
6. 运输服务
印尼禁止外资进入出租车、公共汽车、海运等国内公共运输业,如出租车、公共汽车、海运业等但允许外资从事远洋运输业。
7. 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为印尼政府项目工作的外国咨询顾问只能按政府规定的费率取
费。对于印尼企业无法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只允许外国公司作为分包人或咨询公司。由政府投资的项目,外国公司必须与印尼公司组成合资公司方能参与。
8. 电信服务
印尼允许外商设立合资电信企业,但合资企业中的外资不得超过
35%。印尼现已对外资开放移动通讯业。
9. 医疗服务
印尼的医疗服务基本上未对外资开放。
(四) 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知识产权在印尼受损问题较为突出,一些中国知名产品商标在印尼屡被恶意抢注。如“江动”(
Jiang
Dong,缩写为
JD)牌柴油机及发电机、“凤凰”牌自行车、
MARQUIS牌水泵、“大阳”(
DAYANG)牌摩托车、青岛的“魁峰”牌摩托车链条、“云南白药”等。仅被印尼华人
Dhalim
Seokodanu抢注的中成药商标就高达
50多个,其中就有“同仁堂”、“漳州片仔癀”等我国著名商标。我国大部分较为著名的铁挂锁商标,如“
808”、“
101”、“马牌”、“三环牌”、“钻石”、“虎头牌”等也均被印尼人抢注。
这些印尼商标抢注人原先对中国产品有所了解或曾经是中国有关商品的代理商,因各种原因被终止代理业务。其后,这些代理商大肆抢注中国著名产品的商标,导致相关中国企业损失严重,甚至使中国名优产品被迫退出印尼市场。这种做法也损害了印尼消费者的权益,导致印尼国内出现假冒中国商品,甚至专门从中国进口特制的廉价假冒产品,严重扰乱两国生产和流通秩序,使中国产品名誉受损。尽管个别中国企业通过司法途径据理力争,维护自身权益,但在印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商标被抢注问题的代价较高,即使胜诉,执行起来也有难度。
中方对中国企业知识产权在印尼屡受侵害、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状况表示严重关注,希望印尼当局尽快采取其实有效的措施,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两国贸易投资提供一个公正、合理的环境。
(五) 其他壁垒
“灰色清关”问题突出。大部分出口至印尼的中国集装箱货物,大多通过印尼的清关公司办理通关手续。据估计印尼有近
300家清关公司。据了解,目前的“灰色清关”行情是,除了要交纳关税和
10%的增值税外,
20尺的集装箱要另交给清关公司
400~
600美元,
40尺的集装箱要交
600~
1000美元。而中国货物属于薄利多销,单位价值低,按照集装箱的个数交纳清关费用对我企业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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